淺論虐童的法律責任

【王齡梓律師 撰文】

  日前台中市傳出一起1歲10個月大男童疑似受虐案,夏姓保母稱男童噎奶,將男童送醫搶救後即離開醫院,然而醫院檢查卻發現男童身上有多處瘀傷,頭部外傷且顱內出血,研判係外力所造成,目前插管急救中,保母也被以傷害致重傷罪嫌移送法辦,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等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六歲以下兒童及少年有遭受虐待、傷害、或受到不當照顧…等情形,應立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賦予醫事人員等專門執業人員於發現有兒童疑似遭虐時主動通報之義務,因此許多虐童案都是在急救時經醫事人員發現有不尋常的傷勢即時通報而揭發。次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即保母),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且為成年人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1、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2、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3、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若未依規定辦理登記,依同法第90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可再次處罰並命其於一個月內將收托兒童予以轉介。若是曾犯性侵害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之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5年內及其他認為不適合執行業務者,不得擔任保母工作。再者,依同法第49條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等,違反者依同法第97條規定,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若是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上開虐童及其他違法情形,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因為該男童身上的瘀傷、顱骨骨折、顱內出血,顯然不可能是噎奶造成,若是蓄意毆打男童,依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重傷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1條規定,故意對兒童或少年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案男童父母因為男童遭虐,除了醫療費之外,另外可以民法第195條規定向保母請求損害賠償。

  目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托育媒合平台」有完整的保母及托育機構查詢服務,可從中找尋合格立案保母或托嬰中心,若是朋友推薦,也可以請保母出具營業登記、保母技術證、相關科系畢業證書或是受訓結業證書,確保具有專業托育資格。除了托育時到現場參觀環境,也應不定時到現場檢視環境,確認孩子的托育環境是否安全、衛生。每個孩子都是父母的掌上寶,但因為工作因素,許多家庭無法親自照顧孩童,而有托育需求,因此在選擇合格托育機構或保母時應該更加謹慎小心。至於擔任保母或受託育嬰之人,則應謹遵法令規定,提供良好的托育環境、小心謹慎照顧受託嬰兒、幼童;鄰里長若發現轄區內從事托育者未經合法登記、有照顧不當情事,應比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主動通報主管機關,期待大家都能發揮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精神,多一分主動關懷,避免類此虐童憾事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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