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五法」修法

【羅潔語律師 整理】

近年來詐騙猖獗,詐騙手法不斷推陳出新,令人防不勝防,已嚴重影響人民生活及財產安全,尤其前陣子才爆發「柬埔寨豬仔」詐騙以及後續傳出多起「台版柬埔寨」事件,為加強打擊誘拐「豬仔」人口販運及遏止詐騙風氣,政府此次執行反詐騙重點之一包括了刑法、人口販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洗錢防制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打詐五法」之修法。

打詐五法此次修法主要重點整理如下:

  1. 「刑法第302-1、第303條、第339-4修正案」,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最重可判7年有期徒刑,並新增刑法第339-4條的加重事由,加重處罰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的詐欺犯罪,以嚴懲詐騙集團推陳出新的犯罪類型。
  2. 「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提高相關刑責。此次修法主要針對意圖剝削而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之人流處置作為,增訂刑事處罰規定,意即賣豬仔未遂,最高可處5年徒刑,被害人未滿18歲,則可處7年以下徒刑(第33條)。
  3. 「洗錢防制法修正案」,新增無正當理由收集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及第三方支付帳號罪及禁止無正當理由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以填補現行洗錢犯罪處罰之漏洞。
  4.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及第48條條文修正案」,設置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為統籌性之獨立監督機關,以完善《憲法》第22條對人民資訊隱私權之保障。
  5.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部分條文案」,明確要求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不得從事使人誤信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特許業務、客戶招攬或投資勸誘行為、保證獲利、易使人陷入確定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冒名招攬或引誘投資、不當推介等六大禁止行為,並且對於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相關廣告實施實名制及下架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