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調解制度將於今年8月15日正式施行

【羅潔語律師 整理】

以往行政訴訟案件不論是民眾勝訴率還是和解率都屬偏低,而本次即將施行之新制希冀得以協助行政訴訟之當事人相互讓步、節省訴訟時間,謀求雙贏,達到紓解訟源,減輕法官工作負擔之效果。

在過去行政訴訟案件並無調解制度,雙方當事人僅得以訴訟或和解方式解決爭端,而這次將施行之調解新制中只要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調解將無礙公益,經當事人合意後,就可以將事件移付調解,這不但可以減輕行政法院案件負擔,也可使民眾避免花費過多訴訟成本。

同時為使紛爭可以更有效解決,在新制中調解範圍亦不限本案訴訟標的,本案訴訟外之第三人也有機會可以參加調解。另外,新制中亦明訂由行政院依照相關辦法選任對於公法、行政訴訟事件或調解事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選列冊,再由本案法官依事件類型選任適當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