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三部曲之三

【王齡梓律師 整理】

三、性騷擾防治法

在職場、校園以外發生性騷擾事件,均回歸性騷擾防治法處理。此次修法也做了大幅度修正,重點如下:

  1. 舊法僅地方政府應成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修法健全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組織,包括中央政府也應設立諮詢會,二者之女性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2. 具體明定場所主人應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注意被害人安全並維護其隱私,以避免被害人遭受二次傷害,再者需協助被害人提起申訴並保全證據,必要時亦可通知警察到場,最後為避免該公共場所再次發生性騷擾,應檢討所屬場所之安全,如照明設備調整、監視器視線死角改善等,違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3. 建立可信賴的申訴調查程序,受理申訴窗口明確化,簡化申訴程序,性騷擾申訴期限延長為2年,若兩造有權勢關係或被害人於未成年時遭受性騷擾,可分別於知悉及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另外並增訂行為人配合義務,違者可處1-5萬罰鍰。
  4. 對被害人之資訊嚴加保密,媒體或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知悉者若洩漏被害人隱私,可處6萬至60萬元罰鍰,一般人則處2萬至10萬罰鍰。又為提供友善服務,增訂被害人保護專章,明定調查中應視被害人身心狀況,主動提供轉介、心裡輔導、法律諮詢等必要服務。
  5. 權勢性騷擾最高可處60萬元罰鍰,刑責加重二分之一,民事責任法院得依被害人請求,酌定損害賠償額1-3倍賠償金。

在婦女團體努力下,性平三法迅速通過修正,除部分條文於113年3月8日生效外,多數條文於總統公告後即生效。性平三法的修正,增加了對被害人的保護及行為人的責任,並加入了外部的協助機制,相信將有助於改善現行法的漏洞,期許Me Too運動早日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