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基礎123-誰適合做信託?

【盧筱筠主持律師 整理】

金管會於民國109年9月1日發布信 2.0「全方位信託」推動計畫,希望發展信託這個工具作為人民之保護傘,從過去著重在理財的信託類型,擴展至安養、員工福利及預售屋買賣安全保障等範疇,使人民可以全方位使用信託工具。在瞭解特殊種類的信託之前,本文試從一般信託及遺囑信託兩大主軸介紹之:


信託要解決什麼問題?有甚麼好處?


首先,民眾可能會疑問:信託可以解決我生活中的什麼問題?有甚麼好處?

對此,可以總結出「照顧弱勢」、「管理財富」及「財產傳承」三個面向,以下舉其具體措施說明:

(一)信託法設有「信託財產獨立性」的規定,可避免被強制執行

信託法第12條本文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因此可以透過信託達到保全財產之目的;只在例外有但書「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方可以被強制執行。簡單來說,如信託前有抵押權或其他權利存在於財產上,仍然不能避免被執行

(二) 委託人可以完全掌控財產之走向

信託法第1條已經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也就是說,受託人只是履約執行的角色。且信託並非贈與1,即便是交付財產,所有權仍在委託人手中,可以達到財產規劃的目的。另外,信託法第10條規定「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因此受託人過世後,信託財產仍可依照信託本旨進行,不會因此中斷。

(三)可以確保傳承順利

像是因玩命關頭而出名的保羅沃克,在其意外離世之後,其女兒可以藉由信託制度陸續獲取一部分遺產,確保未成年子女不為生計煩惱,也避免其一次性揮霍掉鉅額遺產,對應我國信託法規定,也就是透過遺囑信託(詳見第三篇)或生前契約信託達成該財富傳承及照顧弱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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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但信託沒有贈與之意思,只是委託受託人管理,不成立贈與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