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疫情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之相關措施

【盧筱筠主持律師 許睿芝律師 撰文】

  鑒於近期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持續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民國110年5月19日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為了避免召開股東會可能造成之群聚風險,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經跨部會協商,並參考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各委員之建議,於5月20日宣布 所有公開發行公司(含上市櫃、興櫃及外國企業來台掛牌公司)自110年5月24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一律停止召開股東會,延後至110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舉行,實際開會日期及地點應由公司董事會決議 ;經濟部亦於同日公告, 非公開發行公司如因疫情致公司無法召開或無法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開者,公司亦得自行延期召開股東會 ,經濟部不會依公司法規定裁罰。至於後續相關事項之具體執行細節,經濟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以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分別針對疫情期間本次股東會之延後召開發布若干指引,簡要說明如下:

壹、公開發行公司

一、依「原訂股東會時程」進行之程序(僅列舉重要前置作業程序如下):

(一) 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依原訂股東會作業規定,不須再延長。

(二) 股東提案及董監事提名之相關程序:依原訂股東會作業時程進行。

(三) 徵求人及非屬徵求之受託代理人應編製之委託書明細表:仍應於原訂股東會開會5日前,送達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

(四) 委託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依原訂股東會作業程序時程進行統計驗證。

(五) 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應於原訂股東會開會前1日,將股東以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彙整編造統計表,於電子投票平台辦理公告。


(取自台灣集中保管結算公告「股東會延期召開之相關疑義問答集—股務篇」)


二、後續應重新辦理之股東會程序(僅列舉重要作業程序如下):

(一) 實際開會日期及地點:於110年7月1日至8月31日間舉行,實際開會日期及地點應經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 重新公告及寄發通知:應於董事會決議後2日內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會開會日15日前,依原定股東會停止過戶之股東名冊,寄發明信片或以簡便郵件通知各股東。

(三) 股東會議事錄上傳期間:應於股東會實際開會日後20日內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取自台灣集中保管結算公告「股東會延期召開之相關疑義問答集—股務篇」)


假設A公開發行公司原訂於110年6月10日召開股東常會,現規劃延期於110年7月15日召開,流程如下:

1. A公司須召開董事會(公司法§204Ⅰ,應於3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決議延後的股東常會時間及地點。

2. A公司須重新通知召開股東常會的時間:

(1) A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日15日前,即110年6月30日重新公告及寄發通知。

(2)股東過戶期間不再延長,故通知之股東為依照原訂開會時間110年6月10日,自4月12日至6月10日停止過戶時,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

3. A公司或A公司的股務代理機構,應將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徵求人及非屬徵求之受託代理人受託之股數,彙整編造統計表,於110年7月15日當日會場為明確揭示(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12、§13Ⅱ)。

三、 原訂股東會期日應公告事項於後續實際召開日期辦理:

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應將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徵求人及非屬徵求之受託代理人受託之股數,彙整編造統計表,於後續實際開會日當日會場為明確揭示。

四、 僅變更股東會日期,原股東會議案內容不得新增、刪除或修改

五、 倘有董監事改選,新任董監事之任期及議事錄記載應以新訂股東會之實際改選日起算

假設原董事任期將於110年6月15日屆滿三年,原定於本次股東常會辦理全面改選董事,任期自110年6月30日至113年6月29日止,現股東常會延期至110年8月20日舉行,則新任董事任期應自110年8月20日起算至113年8月19日止。

六、 多數公司可能延後發放股息及紅利

(一) 現金股利

公司倘於章程已明訂授權董事會決議分派現金股利者,得依公司原訂之董事會決議內容及時程分派現金股利(公司法§204Ⅴ),與股東會是否延期召開無涉。例如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公司章程訂定股利政策授權董事會決議,並於110年2月22日經董事會決議分配現金股利,因此股東會延期召開不會影響到股息配發之時間。惟依據櫃買中心表示,多數公司並未於公司章程規定將股利政策授權董事會決議,因此預計多數股東取得配息的時間會因此延後。

(二) 股票股利

依公司法第240條第1項規定,仍須待股東會決議後,方得分派。

貳、非公開發行公司

一、 延期召開之期間限制

若延期至110年8月31日前舉行,可自行延期召開;若延期至110年8月31日後召開,需依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但書規定,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惟至遲仍應於110年12月31日前召開股東會。


二、 得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

依公司法第172條之2規定,若公司於公司章程內有明定股東得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 ,公司可自行決定是否線上開會或是延期召開。惟進行股東視訊會議時,應注意網路連線之穩定性,並確保每位股東得即時發言、行使其股東權利。

三、 若如期舉行股東會,應遵守室內至多4人之防疫規定


【以上內容係依據截至110年5月底為止各主管機關發布之指引、措施等相關資訊所撰寫,僅供參考,並非針對特定事項提供正式之法律意見。若您有相關之法律問題或需要任何專業協助,歡迎與本所聯繫,本所將為您提供更進一步之專業法律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