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集團創辦人李世聰先生遭控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經本所積極辯護,獲不起訴處分確定!

本所客戶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巖公司)創辦人李世聰先生,前遭臺北市調查處以其利用公益捐助名義,於民國102年至108間,或自龍巖公司帳戶匯款至財團法人龍巖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下稱龍巖基金會),再轉匯至劉萍女士擔任董事長之財團法人臺北市福澤慈善基金會(下稱福澤基金會)名下,由福澤基金會轉供李世聰先生及劉萍女士私用;或以龍巖基金會運作需要執行經費為由,主導龍巖基金會董事會決議通過出售基金會持有之龍巖公司股票,並將出售價款以公益捐贈名義匯入福澤基金會帳戶,再自福澤基金會轉供李世聰先生及劉萍女士私用,而以李世聰先生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侵占罪嫌及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嫌,移送臺灣臺北地方地檢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偵辦。

本案由本所積極協助李世聰先生因應偵查程序,並提出相關事證,證明福澤基金會為龍巖基金會捐助對象之一,捐助之流程均係由龍巖基金會依據正當程序辦理,並提出龍巖基金會歷年捐贈對象、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函文及對外公告之資料。同時並提出事證證明龍巖基金會之近年經費來源,主要以李世聰先生個人捐贈之股票孳息與出售所得為主,而龍巖基金會就受贈股票之動支有提出預算書、活動工作計畫,並經各權責人員逐層簽核後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尚且需檢具資料報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同意後為之,絕非由李世聰先生一人恣意決定,李先生並無任何侵占龍巖公司或龍巖基金會財產之行為,主觀上更無侵占之犯意。況且李世聰先生並未擔任福澤基金會任何職務,福澤基金會之內部運作、資金運用,與李世聰先生無涉。

上開答辯內容全數經臺北地檢署援引採用,認李世聰先生並不構成證券交易法特別侵占或刑法公益侵占之罪嫌,而對於李世聰先生為不起訴處分。全案經臺北地檢署依職權送臺灣高等檢察署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審查後認無不當而駁回再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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