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櫃公司應揭露氣候資訊於2024年起全面適用

【羅潔語實習律師整理】

全球氣候變遷、溫室效應愈發嚴重,引起了國際社會、跨國企業及各地團體高度重視,各國陸續提出「2050淨零排放」的宣示與行動,我國政府亦以「2050淨零轉型」為臺灣目標,並於2022年3月正式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

金管會此次修法係為協助金融業達成政府2050淨零碳排目標,並督促上市櫃公司及早因應訂定其減碳目標,溫室氣體盤查成為企業首要工作,金管會早於今年(2022年)3月3日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分階段推動上市櫃公司揭露溫室氣體盤查資訊,要求全體上市櫃公司於2027年前完成溫室氣體盤查。

本次法規修正重點之一為增訂金融業年報附表2之2之3。氣候資訊自2024年起,金融業將全面適用;而氣候資訊中有關溫室氣體部分,依資本額大小自2024年分階段推動強制揭露範疇一及範疇二盤查及確信情形

依據行政院環保署所公布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所謂範疇一代表直接排放,指公司所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來自製程排放或固定燃料燃燒源,以及移動燃燒源(例如交通運輸設備使用燃料燃燒所造成之排放)、逸散排放源(例如空調設備之冷媒);範疇二則是能源間接排放,指公司自用的外購電力、蒸氣等能源利用的間接排放。

氣候變遷對世代的影響更為直接且長遠,唯有追求永續發展將氣候危機為綠色轉型契機。此次修法除了為達成2050淨零碳排目標,亦期望藉由上市櫃公司的資本力量串連上下游供應鏈,以企業永續經營為目標,讓永續金融的願景加以實踐。

參考函令及法規:

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2項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32條第3項規定之令。(金管證發字第11103849344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1103849344號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項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上市上櫃公司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起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其中有關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相關資訊依下列時程辦理: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鋼鐵業及水泥業之母公司個體,應自一百十三年起完成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資訊揭露。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鋼鐵業及水泥業之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之母公司個體,應自一百十四年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一百十六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三)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及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之母公司個體,應自一百十五年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一百十七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四)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應自一百十六年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一百十八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三、本令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1項第4款第5目規定:「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五)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及與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之二);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附表二之二之三)。」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32條第1項第5款:「上市上櫃公司應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五、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及與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六十三);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附表六十三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