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說的秘密(一)-我的營業秘密不是營業秘密?

【盧筱筠主持律師 許睿芝律師 撰文】

近期企業機密資料外洩事件頻傳,不但導致大量研發心血付之東流,甚至面臨鉅額損失或賠償,尤其我國科技產業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對於營業秘密之保護更是企業永續發展與維持核心競爭力之重要基石。然而,並非所有企業內部的資料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營業秘密」,究竟何種「資訊」屬於「營業秘密」而應受到法律保護?如何有效建置完善的知識管理及營業秘密保護措施?營業秘密遭侵害後如何救濟?乃至如何避免新進員工使用前雇主營業秘密而造成企業及其負責人遭受刑罰之風險等,均為企業主所不可輕忽之重要課題。本篇先就哪些資訊可以成為受到法律保護之「營業秘密」加以概述,其餘部分在之後幾篇概述中繼續說明。

營業秘密之定義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受保護之營業秘密必須是同時具備「秘密性」、「經濟性」及「合理保密措施」三要件之「資訊」。

一、 秘密性

指除一般公眾所不知者外,相關專業領域中之人亦不知悉之狀態,倘一般公眾不知悉,但相關業界或專業領域內之人可輕易知悉或取得,即不具有秘密性。參照司法實務及智財局民國111年8月重新編制之「營業秘密保護實務教戰手冊3.0」,企業內部常見之營業秘密,可以概分為「商業性營業秘密」及「技術性營業秘密」。

  • 商業性營業秘密:主要包括企業之客戶名單、經銷據點、 商品售價、進貨成本、交易底價、人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此等資訊是否具備秘密性,依法院之實務見解,應視該等資訊是否可以從公開管道輕易得知,或企業是否就其另投入相當之人力財力為進一步之整理、分析,在程度上並不以其他同業或一般涉及該類資訊者皆無從取得或完全不知為必要。
  • 例如:客戶名單若係依照客戶個人風格、消費偏好、歷史交易紀錄、特定行銷通路及貿易條件等篩選整理,且該資訊非可從公開領域取得,該客戶名單應屬營業秘密1 。反之,若僅表明名稱、地址、連絡方式,或訂購產品之品名、數量、單價、金額、訂購日期、送貨日期等內容之客戶名單,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定方式查詢取得,且無涉其他經整理、分析之資訊,則難認有何秘密性及經濟價值2

  • 技術性營業秘密:與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之機密,包括方法、技術、製程及配方等資訊,此等技術性資訊是否具有秘密性,以及是否專屬於特定公司所有,因其他同業公司均無該等技術,因此,企業若主張該技術性資訊為其營業秘密,必須提出具體之證據或說明。
  • 目前實務上較大之爭議在於,可以透過「還原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即逆向回推其處理流程、組織結構、功能效能及規格等設計要素,藉以瞭解該產品之製造或研發方法等資訊)獲得之產品相關技術等資訊,是否具備「秘密性」而受營業秘密法之保護?

    營業秘密法立法理由中雖明白揭示「還原工程」是取得營業秘密之正當合法手段,惟最高法院於近來判決中闡釋並非所有「還原工程」所獲取之資訊皆當然喪失「秘密性」,倘若實施「還原工程」須付出相當之成本(如金錢、時間、專業儀器、專業知識等)始能取得技術內容,足見該產品中之資訊並非輕易可得,該資訊仍處於可受保護之秘密狀態。然若行為人係透過不正當方法取得產品(如竊取未上市之原型機),並進行還原工程獲得相關技術等資訊,縱使該資訊之取得可透過「還原工程」輕易得知,仍屬營業秘密保護之標的,以符營業秘密法之立法意旨3


    二、 經濟性

    指某項資訊因秘密性而對企業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而言。依據司法實務見解,除了可帶來有形的金錢收入,企業於研發過程投入之成本4、提升生產效率之試驗失敗資訊5、或提高市占率、研發能力、業界領先時間等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6等,皆可作為經濟性要件評估之因素。

    三、 合理的保密措施

    所謂合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祕密所有人不僅主觀上有保密的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他人瞭解秘密所有人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密之意思。這是營業秘密保護中最關鍵的要件,也是目前營業秘密訴訟案件中,權利人遭法院判決敗訴或被告受不起訴處分之主要原因,即企業無法證明對於該機密資訊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究應採取哪些保密措施才算「合理」,並無絕對的判斷標準,一般而言,營業秘密所有人依其自身人力、財力及營業資訊之性質,以社會通常所可能的方法或技術,將此類資訊以不易被他人任意接觸的方式加以控管,可達到保密的目的,即符合「合理保密措施」的要件7 。換言之,合理保密措施是以企業規模大小、產業特性等個案認定,舉例而言,對房仲業之要求,當不得以半導體廠之規格要求之。

    再者,司法實務認定之合理保密措施,雖不要求須達「滴水不漏」之程度,惟是採實質認定,即營業祕密所有人所採取之保密措施必須「有效」,方能維護其資訊之秘密性。例如:企業雖有要求員工簽屬「保密協議」,惟內容過於「空泛、不明確」,且並未依職務層級區別得接觸之人、資訊本身並無設定密碼避免遭他人任意接觸等保密措施,則難認該企業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任何保護措施都有成本,每個營業秘密的價值也都不同,不可能也不適合把所有營業秘密都採用同等規格的保護措施來管理。企業如何有效控管營業秘密,而能達到保密之目的,這部分將於下篇繼續說明。



    1.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654號民事判決

    2.最高法院 99 年台上字第 2425 號民事判決、106台上字第2890號刑事判決

    3.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3193號刑事判決

    4.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654號民事判決

    5.智財法院105年度民營上更(一)字第1 號民事判決

    6.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50號刑事判決

    7.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50號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16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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