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統一實施備案管理

【羅潔語律師 整理】

大陸國務院於2023年2月17日批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發布《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試行辦法》),將於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中國大陸境內企業,無論是直接境外發行上市或間接境外發行上市,爾後均將統一實施備案制。


境內企業直接境外發行上市係指,在境內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直接發行上市;境內企業間接境外發行上市則是指主要經營活動在境內的企業,以在境外註冊企業的名義,基於境內企業的股權、資產、收益或其他類似權益境外發行上市。同時符合下列情形,亦認定為境內企業間接境外發行上市1

  1. 境內企業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總資產或者淨資產,任一指標占發行人同期經審計合併財務報表相關資料的比例超過50%;
  2. 經營活動的主要環節在境內開展或者主要場所位於境內,或者負責經營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多數為中國公民或者經常居住地位於境內。

《管理試行辦法》共六章三十五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1. 完善監管制度:對境內企業直接和間接境外上市活動統一實施備案管理,明確境內企業直接和間接境外發行上市證券的適用情形。
  2. 明確備案要求:明確備案主體、備案時點、備案程式等要求。
  3. 加強監管協同:建立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監管協調機制,完善跨境證券監管合作安排,建立備案資訊通報等機制。
  4. 明確法律責任:明確未履行備案程式、備案材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5. 增強制度包容性:結合資本市場擴大對外開放實際和市場需要,放寬直接境外發行上市在特定情形下的發行物件限制;進一步便利“全流通”;放寬境外募集資金、派發股利幣種的限制,滿足企業在境外募集人民幣的需求。


《管理試行辦法》正式施行後,將對於大陸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股票的上市監管制度為相當程度改變,建立了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的備案管理制度,投資者宜留意該辦法後續具體實施,亦可尋求相關專家的意見,評估在中國大陸之投資經營模式,以因應未來變化。





1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第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