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底爆發一連串性騷擾事件以來,掀起「Me Too」運動,各地不斷跳出來指控遭性騷擾的被害人,彰顯過去法規的不完善,因此行政院於112年7月13日通過性騷擾防治法(簡稱性騷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法案名稱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簡稱性工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法)修正草案,合稱「性平三法」,並在112年7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修法後性騷擾事件的管轄範圍,可區分為職場適用性工法,校園適用性平法,其餘則適用性騷法。
關於三法的修正重點如下: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
- 定明權勢性騷擾的定義,擴大受僱者在非工作時間,遭受同事、業務往來關係之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擾時,即使非在工作場所內,也適用性工法之規範。
- 1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雇主就必須採取適當的措施,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雇主接獲性騷擾申訴時,必須依照性騷擾事件進行查證及處理,且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不再單純仰賴企業自治。
- 被害人遭受性騷擾時,除了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若行為人因權勢性騷擾,法院得因被害人的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1-3倍懲罰性賠償金,若加害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被害人更可以請求3-5倍懲罰性賠償金!
- 受雇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時,應向雇主提出申訴,但若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或者不服被申訴人的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勞工局可以直接對性騷擾行為人或最高負責人開罰。
- 性騷擾的申訴期限為從知悉性騷擾時起2年,或行為終了後5年內;若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申訴期限為知悉性騷擾時起3年,或行為終了後7年內。若性騷擾發生時,申訴人為未成年,得於成年後3年內申訴;若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申訴人可以在離職之日起1年內申訴,但自行為終了時起,超過10年不予受理。
- 受雇者遭受性騷擾提起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的法律諮詢或扶助。
- 雇主對於性騷擾事件的處理若未依法令規定,最高可處100萬元!要求企業必須依法進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處理。若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被認定有性騷擾,可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性工法的修正,加入了外部申訴、通知機制,避免公司吃案,對於保護的範圍也擴大許多,也將公司遇到性騷擾事件的處理及流程更加明文化,相信對於職場的性騷擾事件應有一定程度的防範。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