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三部曲之二

【王齡梓律師 整理】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

與校園相關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此次修法也做了許多修正,更把受到注目的禁止師生戀條款明定文法條中。修正重點如下:

關於三法的修正重點如下:

  1. 將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向及少年矯正學校納入性平法適用範圍,但補教業仍未納入規範,而是適用一般的性騷擾防治法。
  2. 將「校園性別事件」名確定義包含性侵害、性騷擾、刑霸凌,並增訂納入「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亦即校長、老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師生戀)或利用地位、權勢為違反專業倫理的行為,並將相關人員任用的消極資格明文化。
  3. 可以主張權益的人,除了學生與法定代理人外,增加「實際照顧者」,符合實務需求。
  4. 增訂學校處理性別事件,必要時應提供法律協助及社會福利資源轉介服務,且只要被害是學生,即使不屬於性平法規範的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學校仍應提供各項心理輔導及資源轉介等協助。
  5. 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若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調查小組成員應全部外聘,避免影響調查及權勢不對等關係,且若行為人是現任或曾任校長,直接由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調查。若校長涉及校園性別事件,如性平會認為情節重大,有必時得由學校主管機關調整或停止其職務。
  6. 學校性平會調查結果有瑕疵或處理有適法疑義,主管機關得再請學校性平會審議,若審議不服或有不當、違之虞,主管機關得直接由所設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
  7. 學校人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有違失者,主管機關應將其納入學校評鑑,扣減獎(補)助或行政考核,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8. 學生因校園性別事件受有損害,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行為人為教職員工,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行為人為校長,得酌定損害額三倍至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9. 若當事人均為學生,對於行為人的處置,學校得善用修復式正義或其他輔導策略,促進修復關係。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