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設立遺囑信託的好處
遺囑信託不是富豪的專利,針對想要「把錢留給想要給的人」來說有其必要性,不管是有特殊規劃之單身族群、想要保障未成年子女順利長大,不受生計所困的父母,抑或是家族繼承人眾多,為避免親族因遺產心生嫌隙的狀況,都可以透過遺囑信託明白規劃。在遺囑和信託之結合中,充分顯現其共通精神:尊重當事人真意
(二) 何謂遺囑信託?
1.更詳細的說,遺囑信託是指「透過有效遺囑,於立遺囑人過世後,由遺囑執行人交付特定財產給受託人,使該特定財產受遺囑意思為管理、處分」(信託法第2條參照1)。由於遺囑是死後生效之單獨行為,與契約不同,導致在進行信託的程序上和應行注意事項與一般信託即有不同。例如:相較一般信託是透過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受任同意書」即成立信託契約,成立遺囑信託之前提是「有效遺囑」。
(三) 建議採用「公證遺囑」方式作成遺囑,避免日後糾紛
1.強調有效遺囑之重要性在於,若遺囑無效不但前功盡棄,亦無補正可能,因此選擇遺囑訂立的方式應更加謹慎。於民法第1189條規定之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五種法定方式中,為避免日後關於遺囑內容真偽之爭議發生,建議採用公證遺囑的方式為之,其作成程序較其他遺囑方式為嚴謹,且有公正第三方之參與,較具公信力。
2.但仍須注意立遺囑人須符合民法第1186條規定,「遺囑人不能為無行為能力」、且「須年滿16歲以上」之門檻。
(四) 建議應指定遺囑執行人協助辦理信託財產事項
1.在立遺囑人過世至交付信託財產給受託人管理中間有一段過渡期,為避免繼承人拒不配合辦理移轉信託財產,或繼承人無相關專業造成未遵照遺囑去執行,建議立遺囑人於遺囑訂立時同時指定「遺囑執行人」,並與其簽定「遺囑執行受任書」,明訂其信託財產範圍、執行方式、就任方式等;而在立遺囑人過世後,由遺囑執行人協助辦理繼承登記、完納遺產稅捐、辦理信託登記,並交付特定財產給受託人。
2.但仍須注意遺囑執行人不能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民法第1210條參照)。
(五) 受益人如何保障其權利
因為一般民眾作為受託人或受益人,不見得有時間精力定期監督受託人如何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為確保受託人依約履行,因此於信託法第31及32條規定受託人應負有「製作帳簿、信託財產目錄、編製收支計算表」之義務,且受益人、利害關係人均有請求受託人提供上開文書之權利,以便即時保障自身權利。另外,若認為有必要,亦可以透過委任專業人士作為信託監察人替受益人把關(信託法第52條1項參照)。
(一) 信託內容涉及當事人真意之顯現,應做完整且有效的規劃
遺囑信託目的根據不同需求,可能涉及未成年子女保障、遺產永續保存或保障非繼承人之特定人等,如何清楚地顯示於字裡行間,有賴事前之溝通,及專業之協助。且承前述,由於成立遺囑信託須同時符合遺囑與信託之規定,特別應注意其中關於遺囑生效及信託交付財產的規定。
(二) 遺囑做成可能侵害特留分,須經事前詳實溝通:
因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則仍須注意民法第1223條關於特留分之規定2,以免被繼承人主張扣減權(民法第1225條規定參照)
(三) 詳細而確實地擬訂遺囑執行受任書及信託契約受任同意書
在遺囑信託程序中,遺囑執行人及遺囑信託受任人的義務範圍事關重大,應充分了解當事人之需求並客製化擬訂,方不會造成後續執行上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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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託法第2條:「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2民法第1223條規定: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