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有遇過在街頭把你攔下做問卷的人呢?很多人會抱持著無所謂的心態,想說:填個問卷而已應該大不了吧?然後就被以填問卷的名義帶進某些店裡,接下來就是好幾個銷售員圍著你做無止盡的推銷,參雜著「買產品送服務」、「買幾萬元的產品可以使用2-3年,所以換算下來是一個月1000-2000元」的類似說法,當消費者清醒過來時就已經付了幾萬元款項,但是做了幾次臉會發現,銷售員會不斷催促消費者買更多的產品,說好可以使用2-3年,實際卻使用不到半年的案例比比皆是,對於這樣的情形,消費者該如何是好?本文試就此案說明何謂訪問交易,以及遇到訪問交易可否主張退貨:
(一) 像是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二) 至於什麼是訪問交易,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訂立之契約 。此規定認為此種交易型態類似於通過電話的方式購買,都沒有經過審慎之審酌,因此,應該要給予更多保障。
(三) 基於前述說明,如果消費者當時被銷售人員攔下是以「填寫問卷」的名義,不是自願進入消費選購,卻被銷售人員趁其心裡無防備之時,拉進門市推銷,且存在不斷施加於消費者極大心理壓力的情形,可能就會符合上述「未經消費者邀約,且無同類商品比較機會」之情事,應有消保法第19條之適用,可以在七日內主張鑑賞期保護。
(一) 業者有提供解約資訊。依照消保法第19條第3項 規定,7日解除權應自業者提供解約相關資訊之隔天開始起算。
(二) 業者自始自終未提供消費者相關解約資訊。依照消保法第19條第3項但書規定,如果業者始終不願提供解約資訊,則契約解除權將從消費者收到商品或服務後逾4個月才消滅。
如果有上述權利,並且還沒超過期限,根據消保法第19條4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須透過「書面」的方式向商家解除契約,對此,實務運作通常會透過存證信函的方式做成,不但能確保業者有收到,也能夠保存證據。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所撰寫,僅供參考,並非針對特定事項提供正式之法律意見。若您有相關之法律問題或需要任何專業協助,歡迎與本所聯繫,本所將為您提供更進一步的專業法律諮詢服務。】
1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https://cpc.ey.gov.tw/Page/4432D6D5FA6677B9/cd0585b4-a51e-4716-9efd-ac4aeefaab7b
2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3項
(第一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項)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