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制度、個人CFC制度上路不可不知(下)

盧筱筠主持律師 整理

個人CFC制度又是甚麼?

至於個人CFC制度,是立法者因避免「營利事業CFC制度實施後,衍生改以個人名義設立CFC方式規避稅負」而設立之防火牆。


個人CFC制度須注意事項

大致上與CFC制度不同之處有三。

第一, 申報主體需為我國稅務居民。如果不確定自身情形,可以觀察兩個規定:

  1. 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2. 以及財政部101/09/27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自1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1. 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3. 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4.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其次,個人CFC因涉及個人之海外所得,規定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而非所得稅法,倘一申報戶計算投資收益不足新台幣100萬元,無須計入所得基本稅額1

最後,如果受控外國公司於今年(113年)3月31日以前決議分配其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且於今年(113年)報稅期限內申報並檢附資料,得免將該決議盈餘分配計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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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條1項1款規定。

2請參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1項3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