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CFC制度又是甚麼?
至於個人CFC制度,是立法者因避免「營利事業CFC制度實施後,衍生改以個人名義設立CFC方式規避稅負」而設立之防火牆。
個人CFC制度須注意事項
大致上與CFC制度不同之處有三。
第一, 申報主體需為我國稅務居民。如果不確定自身情形,可以觀察兩個規定: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其次,個人CFC因涉及個人之海外所得,規定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而非所得稅法,倘一申報戶計算投資收益不足新台幣100萬元,無須計入所得基本稅額1。
最後,如果受控外國公司於今年(113年)3月31日以前決議分配其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且於今年(113年)報稅期限內申報並檢附資料,得免將該決議盈餘分配計入2。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所撰寫,僅供參考,並非針對特定事項提供正式之法律意見。若您有相關之法律問題或需要任何專業協助,歡迎與本所聯繫,本所將為您提供更進一步的專業法律諮詢服務。】
1請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條1項1款規定。
2請參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1項3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