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三字經有罪嗎?~113年度憲字第3號判決(上)

王齡梓律師 整理

「靠北」「幹你娘」「幹」等言詞,不僅是我國人所熟知之國罵,亦為許多人在好友、兄弟間聊天、發洩情緒之用詞,甚至也有人作為發言之口頭禪,開口閉口不脫「幹」字。然而,若是在熟識之親友間彼此知悉此等言詞並無惡意,也就無傷大雅,但若用在陌生人甚且發生爭執之對象,很可能就會官司上身。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因為出言不慎而遭刑罰者所在多有。

但是,同樣一句三字經,有些人遭判刑,有些人卻無罪,侮辱的定義又隨人而異,這樣的言詞究竟有無侵害言論自由而有違憲之虞,一直以來為討論不休的話題,因此而有透過憲法法庭統一解釋之必要。

憲法法庭於今年4月26日做出113年憲字第3號判決,結論是個人名譽在一定範圍內,應優先於言論自由的保障,刑法的侮辱罪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大法官們認為侮辱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並無違背,若在個案中表意人故意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詞已超過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而該言論又不具有公共事務、專業領域等價值,在這個範圍內,名譽權保障應優先於言論自由。但大法官亦表示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例如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致表意人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仍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例如兩人吵架,而在馬路上互相嗆聲,這種狀況下的負面言詞應不認為係基於侮辱而為。

又如被害人係自願表意或參與活動而成為他人評論之對象(例如為尋求網路聲量而表意之自媒體或大眾媒體及其人員,或受邀參與媒體節目、活動者等),致遭受眾人之負面評價,可認係自招風險,而應自行承擔,例如名嘴在電視上的發言引來觀眾不滿,這種狀況下大法官認為名嘴有較高的忍受義務,不能直接認為係受到侮辱。

反之,具言論市場優勢地位之網紅、自媒體經營者或公眾人物透過網路或傳媒,故意公開羞辱他人,由於此等言論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可能會造成更大影響,即應承擔較大之言論責任。網紅或公眾人物若利用其知名度透過網路、媒體羞辱他人,因為網路、媒體傳播效應廣大、影響深遠,若是故意公開羞辱他人,應該負較大的言論責任而構成侮辱罪。

另外,大法官認為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故意針對傷害他人名譽作攻擊,若只是個人修養問題,在衝突、爭執中混雜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或只是在表達一時情緒不滿,也許粗俗不得體,但不一定是蓄意在侮辱他人,刑法不應過度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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