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因最高法院一紙108年度台抗大字897號民事大法庭裁定,導致保單強制執行案件量大增,接踵而來是法院及債務人的抗議聲,行政院今年(113年)6月4日推出草案主要回應兩個問題:1.既然必要時可以強制執行,有無例外?亦即「免予強制執行的保險契約範圍」2.「有沒有人可以拯救被強執之保單」,以下簡述草案及後續之發展:
免予強制執行的保險契約部分,6月草案強調包含沒有解約金或解約金很低的健康險、一年期以下傷害險、一年期人壽保險、小額終老保險契約、小額終老保險,或被保險人保險金額合計未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之的人壽保險等、已進入年金給付期間之年金保險契約、人身保險契約單筆解約金未逾新台幣10萬元額度內者,以及該等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的保險給付或在一定額度內者。
換言之,6月草案主要著力點仍在於保險金或解約金金額多寡,底層邏輯是既然保單價值不高或甚至沒有,扣押保險仍無法回收債權,則不允許強制執行。
但上述草案內容一經公布,各方意見不一,日前(113年10月24日)金管會主委彭金隆於財委會備詢時表示修法方向將修正為
其次,可以拯救被強執保單之人選,6月草案新增介入權規定。當有指定受益人時的「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未指定受益人時的「被保險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親屬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都可以行使介入權,只要向執行機關支付解約金,相當於幫該保單贖身,就可以成為該張保單的要保人,得以繼續享有該保單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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