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有責配偶也能提離婚?憲法判決打破離婚限制!

近期有一則新聞寫道:近日一位人妻(下稱A女)在社群控訴,老公(下稱B男)是科技大廠的工程師,疫情緩和後去大陸出差,外遇其他公司的女PM,還把不雅照片、影片存手機,她發現後要求離婚1


依這個例子,A女和B男現在可不可以提起判決離婚?

答案是:A女可以,B男暫時不行,但是等立法院修法公告後,B男可能可以提起。

為什麼這樣說,因為A女基於民法第1052條1項2款規定,本來就有權聲請判決離婚;反之,對於B男來說,如果A女沒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1項的情形(外遇、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虐待或意圖殺害B男等)(若此一假設成立,請參下一篇文章,將介紹雙方皆有責的判決離婚實務見解),單純依照民法第1052條2項但書「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的規定,就會只有A女(即沒有造成婚姻破局的人)可以聲請判決離婚,如果B男想聲請判決離婚會遭法院駁回聲請。

但經過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大法官們認為這個規定漏未考量很多情形,例如:假設A女在十年前就已經知道B男有出軌,十年後B男因為其他原因希望可以聲請判決離婚,卻因為「曾經有責」(即曾經造成婚姻破裂),導致下半輩子除合意離婚以外沒有其他方法離婚,對於無法共同經營婚姻生活的人太過苛求,因此,大法官認為這個規定還有改善的必要,限期立法院在2年內修法完成。

回到本案,B男困於現行規定仍然無法提起判決離婚,但如果兩年時效一到或立法院端出新法,B男則有機會依照憲法判決意旨或新法提請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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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TWANT,https://www.ctwant.com/article/363484/,最後瀏覽日:2025/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