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明收了詐騙集團的錢,將銀行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做使用,東窗事發後被檢察官以幫助詐欺及洗錢起訴,一審時檢察官認定有八個被害人將錢匯進小明的戶頭,法官也判有罪,對於一審認定的犯罪事實小明跟檢察官都沒有意見,但檢察官覺得判太輕了,於是針對科刑的部分上訴,但二審期間檢察官發現原來還有另外十二名被害人,檢察官請求法院一併審理,因為刑事訴訟法在110年有修法過,導致法院在處理上訴的方式與過往會有所不同,要先了解修法內容才能知道對本案有什麼影響:
第348條 | 新法 | 舊法 | 新舊比較 |
第一項 |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 | 刪除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之規定。 |
第二項 |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 對於判決之ㄧ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 增訂但書規定 |
第三項 |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 | 增訂第三項 |
- 舊法的第一項後段有「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之規定,如果當事人(包含檢察官及被告),沒有明確表明是針對案件的一部分上訴,法院會視為全部上訴,但新法刪除了後段的規定,也就是說現在針對上訴的部分法院要先向當事人確認清楚,如果當事人沒有具體說明要上訴的部分就不用再當作要上訴了。
- 舊法第二項針對判決一部上訴,如果是法院認為沒辦法分割審理的部分,即便當事人沒有上訴,法院也可以一併審理,而過往實務上認定又非常寬鬆,這會導致什麼結果?假設被告被檢察官以A、B兩罪起訴,一審認為A無罪、B有罪,檢察官也只針對B部分上訴,但二審法院認為A、B不能分割審理,又將A一併審理,將使本來好不容易取得無罪判決的A部分,可能在二審又變有罪,因此新法增訂但書,如果一審結果是無罪、免訴或不受理,檢察官也沒有要上訴,那法院就不能在二審一併審理了,讓被告早日安心。
- 過往實務上認為「罪」、「刑」是不可分的,假設被告因為A罪被一審法院判五年有期徒刑,被告對於犯罪事實沒有爭議,但覺得法官判太重了,在修法前如果被告針對刑度提出上訴要二審法院判輕一點,二審仍可以對犯罪事實的部分一併審理,但檢察官跟被告對犯罪事實都沒有意見,又要重新審理根本浪費大家時間,所以新法增訂第三項允許上訴只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這樣被告就可以只針對判太重或是沒收太多了上訴,其餘就不在上訴範圍內,二審法院不能再重新審理。
在理解了新舊法的差異後,對於本案要二審該如何處理,請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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