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到前文所提之案例,二審法院要不要針對檢察官多提出來的那十二名被害人的事實審理,還是只要審理科刑的部分?
- 如果是在修法前,既然那十二名被害人也是因為小明而受害,法院當然可以認為這部分犯罪事實不能跟一審分割處理,要在二審的時候一併審理。
- 然而現實案例中的二審法院1認為,新法允許當事人僅就科刑上訴,既然檢察官對於犯罪事實也沒有上訴,事實的部分就已經確定,當然不用再審理犯罪事實的部分,所以駁回檢察官一併審理的請求,二審法院只要針對因小明幫助詐騙而受害的八人的事實內決定要判多重即可。
- 檢察官對於這決定非常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做出裁定2,認為如果不去審理那十二個被害人的部分,將會影響判決的妥適性,畢竟同樣都是一個幫助詐欺的罪名,但造成八個人被害跟二十個人可是差很多的,如果用被害人只有八人的事實去認定小明要判關多久,不是便宜他了嗎?所以法院還是要審理後來才發現的那十二人的事實,進而重新思考要判小明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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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年度上訴字第3253號
2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