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態科技偵查手段不可不知!(上)

陳建凱律師 整理

過往偵查機關在偵辦刑事案件時,偵查機關可能在受監察人車上偷偷安裝GPS全球定位系統,藉以長期偵查犯罪嫌疑人所在位置之手段。然而這種偵查手段因為法有法源依據,過往被實務見解1認為會侵害人民隱私權,故透過該手段而取得之證據可能沒有證據能力,而在審判上無法使用。其可能侵害理由在於,GPS所回傳之資訊,雖然僅有單純受監察人當時的位置資訊,僅靠該單一資訊,無法表現出受監察人生活形態,尚難被認為構成隱私侵犯。但當偵查機關若將各個時間、位置點位拼湊出來,就可以掌握受監察人之生活軌跡,而得以觀察到受監察人之整體活動,而侵害其隱私權。換言之,如馬賽克拼圖一般,單一個圖案乍看之下沒有意義,但當各圖案拼湊在一起時,就能呈現整體圖像。
此外,偵查機關也可能會出動M化車這種新興科技偵查方式,亦即,用車上的電子設備偽裝成行動基地台,接收受監察人手機之電波訊號,藉以掌握犯罪嫌疑人之手機門號及其當時所在地,繼而掌握證據並逮捕之。而這種新興偵查手段也沒有法源依據,而侵害了人民的資訊自主權及隱私權,因此這種透過M化車所掌握的犯罪證據,可能被法院2認為無證據能力,而無法在審判上使用。
然而科技日新月異,犯罪手法也日趨多樣,因此上述之偵查手段在當今社會已變得不可或缺。從而在去年2024年7月間,為了處理上述情形,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法規定,刑事案件得以科技設備進行偵查。而本次的修法,除了上述的GPS全球定位系統3、M化車合法化4外,亦規定了隱私空間偵查之偵查手段5,亦即偵查機關可以在受監察人之住處「外」,透過照相設備或熱顯像儀,拍攝受監察人之隱私等。

【更多偵查手段及限制,請見下文。】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所撰寫,僅供參考,並非針對特定事項提供正式之法律意見。若您有相關之法律問題或需要任何專業協助,歡迎與本所聯繫,本所將為您提供更進一步的專業法律諮詢服務。】




1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刑事判決。

2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549號刑事判決。

3刑事訴訟法153-1條第1項。

4刑事訴訟法153-2條第1項。

5刑事訴訟法153-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