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提告不成該怎麼辦?

陳建凱律師 整理

刑事案件的進行,主要依賴檢察官根據掌握的證據來判斷是否提起公訴。然而,若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決定不起訴,而告訴人認為檢察官在法律適用或事實認定上有錯誤,則可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10日內提起「再議」1,向原檢察官陳述再議理由。
雖然法律規定原檢察官如果認為再議有理由,便會撤銷原不起訴處分續行偵查或直接提起公訴,然而實務上絕大多數都是原檢察官認為再議無理由,將告訴人再議聲請書送交上級檢察署審核2。若上級檢察署認為再議有理由,則會撤銷原不起訴處分發回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或命令提起公訴3
然而,若上級檢察署仍認為再議無理由,告訴人仍可尋求最後的救濟手段—「聲請准予提起自訴4」(即舊法中的交付審判5)。
或許讀者會好奇,為何告訴人有這麼多救濟途徑?這主要是為了平衡檢察官的起訴裁量權。除了內部監督機制「再議」外,還需有獨立於檢察機關的外部監督機制。而「聲請准予提起自訴」的審查則由法院負責,確保檢察官的權力不至於過度擴張,從而維持法官與檢察官之間的權力平衡。
而關於「聲請准予提起自訴」制度之由來,係因在舊法聲請交付審判之制度下,若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則該案將「視為提起公訴」,將造成檢察官心證與立場上的矛盾,亦與客觀中立法院及不告不理原則相違。於此,立法者考量到我國既有自訴制度,且該制度更可提升告訴人在訴訟法上之地位及程序主體性,故採取換軌模式,增訂「聲請准予提起自訴」取代舊法之交付審判。
「聲請准予提起自訴」之提起,告訴人在收到「再議聲請駁回」之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並向管轄的第一審法院提出「聲請准予提起自訴」的理由書6。法院審酌雙方當事人及檢察官意見7後,若認為聲請有理由,將裁定准予提起自訴,案件隨即進入法院的審判程序,此時告訴人的身分也轉變為自訴人。
此外,在後續的審判程序中,除非告訴人本身具有律師資格8,否則必須委任律師擔任自訴代理人9,負責執行檢察官於審判期日內之訴訟行為10。此外,為避免法官在審判前形成預斷,負責裁定「准予提起自訴」的法官不得參與後續的自訴審判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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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參照。

2刑事訴訟法第257條參照。

3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參照。

4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參照。

5民國112年5月30日修法,修法理由詳:告訴失敗之救濟手段(下)。

6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參照。

7刑事訴訟法第258-3條第3項參照。

8最高法院94年度第6、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9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參照。

10刑事訴訟法第329條參照。

11刑事訴訟法第258-4條第2項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