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AI製圖蔚為風潮,尤其有許多人利用ChatGPT將自己照片生成吉卜力風格圖、飛天小女警風格圖,相關著作權疑慮也隨之浮現。在跟隨潮流的同時,我們也應了解著作權所保護對象為何。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規定,作品受到著作權保護的首要條件必須是人類「創作」,並且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1,且該創作「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再參以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可知著作權所保護者乃係創作本身、如何表達,而單純之創意或創作方式,非在著作權保護之範疇,也就是說,「觀念」與「表達」之區分,為著作權法之基本原則。
首先,AI製圖與著作權之間的關係,AI並非人類,自然與前段所討論人類「創作」理應有所不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112年6月16日曾以經授智字第11252800520號函表示:「…四、至利用生成式AI模型生成內容者(以下稱「AI利用人」)部分:(一)AI利用人如係單純下指令,並未投入精神創作,由生成式AI 模型獨立自主運算而生成全新內容,該AI生成內容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也就是說,如果是AI獨立自主運算而生成全新內容,則因AI利用人僅單純下指令而未投入精神創作,該產出之內容不受著作權保護,然仍應注意,在蒐集資料訓練AI模型階段,訓練資料如受著作權法保護,若會涉及「重製」原始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至於最近火紅的使用AI將自己照片生成吉卜力風格圖、飛天小女警風格圖,也就是對AI下指令將照片以吉卜力風格、飛天小女警風格方式畫成圖案,究竟這樣的行為是否有著作權侵權之可能?因「風格」充其量僅在著作權法所稱之「觀念」意涵中,不屬著作權法保護之範疇2,故尚難以直接論斷是否有構成著作權之侵權,智財局亦曾表示如果AI產出結果僅是以特定藝術家的「風格」表現,與原作仍有不同,尚不涉及著作權之侵害3。然而若AI產出的圖像與吉卜力作品具有「可識別且顯著相似的元素」,或是以「吉卜力作品」圖案為著作基礎,再行增減改作,即使產生外觀形態上之變更,仍有可能構成侵權問題,換句話說,最終是否構成侵權,仍須就AI生成的具體「表達」內容,即個案中的圖案,與受保護的著作進行個案比對認定。而經濟部智財局亦表示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屬「概念」或「表達」、著作利用行為有無構成侵權,乃至AI抄襲或模仿風格有無侵權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著作權法所要保護的對象是人類精神文明的智慧成果,然隨著AI技術的快速發展,現今AI繪圖似已勢不可擋,而AI與著作權法間存在不同層面之潛在爭議,在法律上如何在保護著作權人利益與AI產業發展間取得平衡,值得進一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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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75號民事判決
2「謂『風格』,充其量僅在著作權法所稱之「觀念」意涵中,根本不屬著作權法保護之範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27號民事判決、「創作者之設計風格手法部分,因屬思想觀念之領域,並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易字第7號刑事判決
3智財局111年12月12日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11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