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

【姜宜辰律師 整理】

近來接連爆發兒虐事件,往往成為社會矚目焦點,除人神共憤冀求加重刑責、動用私刑之現象也不在少數,是近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草擬「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將0歲至2歲托育規範單獨立法,並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通過之「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目前分成七章,以下簡述之:

  1. (一)第一章「總則」:包含本法之立法目的、用詞定義及各級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等各名詞定義、托育服務核心原則及內容等。
  2. (二)第二章「居家托育」:提供居家托育服務之資格條件及登記;居家托育服務人員之項目與基準收取及退還費用,以及配合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方式內容之提供說明義務等。
  3. (三)第三章「托育機構」:托育機構之種類及其設立許可、管理、評鑑、收取及退還費用之依據;托育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規定、服務內容資訊公開等。
  4. (四)第四章「互助式托育」:互助式托育之設立許可條件、種類、場地規範、管理監督、書面契約、監視錄影設備、爭議事件處理及相關應辦理與配合事項。
  5. (五)第五章「人員資格管理」:提供居家托育服務之人員與其共同居住之人、托育機構與互助式托育之負責人、主管人員、托育人員之消極資格與進用規定及配合事項。
  6. (六)第六章「罰則」:居家托育人員、托育機構及互助式托育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罰規定。
  7. (七)第七章「附則」:執行管理作為應出示證明文件、施行細則及施行日期之訂定機關等。

本次制定「兒童托育服務法」,完備托育服務體系的管理與監督、輔導等機制,以完善的照顧環境讓人民得以將幼兒托育給經把關之機構照料,幼兒亦能夠於安全、健康環境下卓越成長。
基於此情況,我們更應監督托育機構、要求政府制定相關法令,落實上述目的,並將托育人員之義務、責任以明文化標準,避免不適任人員、機構造成更多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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