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土地被他人占用還要繳地價稅嗎?

【陳建凱律師撰文】

案例:甲最近繼承了一塊土地(A地),發現A地是自己長輩早年免費給親戚乙使用,而乙多年下來甚至在A地上興建房屋。甲後來雖向乙請求歸還A地,乙因拆屋費用高昂而置之不理。

某日甲收到今年的地價稅單,赫然發現地方稅務局要求自己繳納A地之地價稅,甲心想A地雖然是自己的,但自己從來都沒有使用到竟然還要繳稅,感到十分地委屈,便上網查詢有沒有解決的方法。

  1. 按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定有明文。次按,基於實質課稅公平原則,就算他人是有權占有,但只要屬無償情形,亦可指定他人代為繳納地價稅,最高行政法院107年1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因此甲確實可以依上開規定及見解向地方稅務局申請由乙代為繳納A地之地價稅。
  2. 惟實務上往往沒有那麼簡單,例子如下:
  3. 倘若稅務單位向乙詢問其是否其確實有占用A地,乙堅決否認有占用,或否認有無償占有的情形,此時因稅務單位並非司法機關有裁判權限,而無從審認甲乙間真實的權利義務關係,繼而否准甲之申請;又或者是甲根本不知道乙的年籍資料(如身分證字號、居住地址)的情況,因無法通知乙說明情形使得稅務單位無法確認甲之申請是否有理由,繼而否准甲之申請。
  4. 簡評
  5. 實質課稅原則為稅法的基本概念,亦即國家應視納稅義務人享受到實質的經濟利益的多寡加以課稅。據此,甲之A地雖為其所有,但甲並無收受到任何利益,則自不應向甲課徵地價稅。然現實上由於稅務單位職權侷限性,使得甲僅能透過法院達成其訴求。本文認為,依上開案例之紛爭雖僅為地價稅,但類此產權爭議拖越久越難釐清,將來土地移轉幾代後,事實及證據便會越缺乏越晦暗不明,甚至有遭對方提告訴請返還土地所有權的可能,導致自己權利受損的風險加劇。因此,不論用談判、調解亦或是訴請法院裁判的方式,建議應盡早處理確保結果不致偏離事實太遠,以保障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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