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報導1有關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引爆違憲爭議,再度喚起民眾對於特留分制度之關注2,如何兼顧特留分制度之保障與遺囑自由處分原則之貫徹,益徵凸顯我國社會發展與家庭觀念之轉變。從比較法觀之,許多國家已逐步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保障,然而我國現行法制下,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之檢討與修正仍存有疑慮,因此本文將簡要介紹特留分之基本概念如下:
- 何謂特留分
特留分依民法規定係為保障繼承人的最低繼承權益。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可知,縱使被繼承人立有遺囑,也必須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自由處分遺產,又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此為特留分之明文規定。
- 特留分被侵害時,如何主張權益?
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前開條文雖僅規範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惟實務多數見解認為該條適用不以遺贈為限,如被繼承人係以遺囑為「應繼分指定」或「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之方式致特留分權利人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該繼承人亦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以保護其權益。
- 民法第1225條扣減權之性質、行使及除斥期間
民法第1225條扣減權之性質及行使有實務見解3認為屬於「物權之形成權」,特留分人行使扣減權後,其法律效果與正當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相類似,除斥期間可類推適用民法1146條2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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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s://udn.com/news/story/121591/9013294,最後瀏覽日期2025/09/26
2https://join.gov.tw/idea/detail/4f92ba98-5f9d-45cf-a7ef-a194234ed4d2,最後瀏覽日期2025/09/26。
3113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