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仁愛象徵到法律爭議:優先席事件之省思

蔡忻妤助理 撰文

「博愛之謂仁」,優先席設立原旨在於體現對老弱病殘及孕婦等優先使用需求者的關懷與尊重。然而,優先席在現實生活中屢屢引發爭議與衝突。例如,近期臺北市棕11公車上兩名婦人因優先席1問題大打出手 ,以及北捷車廂內婦人以袋裝物多次敲擊網紅 Fumi 阿姨膝蓋2,最終導致肢體衝突。此類事件除違背博愛精神外,亦可能觸犯刑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茲分述如下。
  1. 罪刑分析
  2. (一) 婦人以袋裝物多次敲擊 Fumi 阿姨之行為
    若婦人之行為導致 Fumi 阿姨膝蓋受傷,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傷害他人身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未造成傷害,亦可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相關規定,處以較輕之處分。
    (二) Fumi 阿姨以腳踢開婦人之行為及正當防衛問題
    針對 Fumi 阿姨的防衛行為,其主要之法律爭點在於該行為是否符合《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之要件:
    1. 需存在現在不法之侵害:婦人持續以袋裝物敲擊他人膝蓋,屬於持續性侵害,符合此要件
    2. 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Fumi 阿姨為避免身體繼續受攻擊,屬於防衛自身身體法益之行為。
    3. 合乎比例原則:婦人僅以手提袋輕敲,Fumi阿姨卻以力道過大的踢擊,若因此導致婦人跌倒或受傷,則防衛行為超過必要之範圍,可能構成「防衛過當」,依《刑法》第23條但書之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3.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適用
  4. 若行為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妨害公共安寧或交通秩序之規定,可處以一萬八千元以下之罰鍰。
  5. 結論
  6. 優先席設立之本意為體現社會互助精神,是基於禮讓與體諒,而非「強制與特權」。但現今已成為情緒對立與社會矛盾的引爆點,應回歸「博愛」的初衷,民眾應保持理性與同理心,尊重他人優先使用權,避免因情緒失控導致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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