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影像與猥褻物品:散布行為在刑法下的界線與責任

盧筱筠主持律師 蔡忻妤助理 撰文

近根據近期新聞媒體的報導1,甲男將性影像透過通訊軟體傳送給乙男,乙男隨即再利用通訊軟體將該影像散布至性愛群組。此時,甲男與乙男可能涉及相關刑責,而知名網紅孫生2亦因拍攝性影像而被認為可能觸犯相關罪名。那麼關於性影像之關罪名,主要問題有二,其一,係被害人同意與否以及同意之事項為何,另一為,這些行為究竟涉及「散布性影像罪」還是「散布猥褻物品罪」?首先必須釐清「性影像」與「猥褻物品」在法律上的定義。
  1. 關於性影像的定義:依《刑法》第10條第8項規定,所謂性影像,係指其內容具備以下任一要件之影像或電磁紀錄:一、涉及性交或類似行為;二、出現性器官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述部位,且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四、其他與性相關並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行為。
  2. 關於猥褻物品的定義:所謂「猥褻」,係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與性器官、性行為或性文化相關,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進而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礙社會風化者,才屬於法律上的猥褻物品3
  3. 刑責分析
    1. 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若行為人未經他人同意而私自攝錄性影像,可能觸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合意攝錄但未經同意散布(亦稱為復仇式色情):若性影像係經過當事人同意拍攝,但後續散布卻未經同意,行為人可能觸犯《刑法》第319條之3:「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散布猥褻物品:若影像被認定為猥褻物品,散布者則可能觸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4. 因此,甲男及乙男將影像散布,則可能涉及上開散布性影像罪;若影像性質被認定為猥褻物品,亦可能另涉刑法第235條之罪。在實務上,如果同一行為同時符合「散布性影像罪」與「散布猥褻物品罪」,法院會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處斷,通常會論以第319條之3「散布性影像罪」,因其刑度較高;若性影像涉及未滿18歲之兒童或少年,不僅適用《刑法》相關規範,還有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之規定,最重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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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s://udn.com/news/story/7317/9029829 ,最後瀏覽日2025年09月26日。

2https://udn.com/news/story/7317/9028242?from=udn-relatednews_ch2 ,最後瀏覽日2025年09月26日。

3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7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