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誰需要繳營業稅?
依本規範,若個人經常性地於網路平台發表影音、圖文、直播或其他創作內容,並因此獲得收入(例如:廣告分潤、訂閱費、贊助打賞或平台獎金等),只要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即應辦理稅籍登記,成為「營業人」:
- 在臺灣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經營銷售業務者。
- 即使無實體場所,但透過網路平台提供創作勞務,每月銷售額達一定金額者:
銷售貨物金額達新臺幣 10萬元以上,或銷售勞務金額達5萬元以上。符合上述條件者,皆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
- 「創作」也是「表演勞務」=營業行為,稅法不再模糊
財政部在這次規範中,釐清「網紅提供創作內容」的法律定位,將其界定為「表演勞務」的一種形式,不屬於自由業(如醫師、律師等)或受雇工作,而是自營業者提供表演勞務予觀眾之交易,創作者與平台之間的合作關係,實質上是一種營業行為。
因此,網紅、YouTuber、Instagram創作者、Podcaster 或 TikToker,若以創作為經常性收入來源,即屬自營業者;若達到一定規模,應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依「營業人」身份依法繳納營業稅。
- 課稅範圍與境外收入的處理
一個常見疑問是:「若觀眾在國外,我還要繳臺灣的營業稅嗎?」答案是-關鍵在於「服務使用地」。
財政部說明,課稅判斷重點在於服務的實際使用地點:
若收入來自臺灣地區觀眾所觀看、訂閱或贊助的內容,即屬於臺灣境內銷售,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一般稅率5%,或適用查定稅率1%)。
若收入來自境外觀眾,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者,可依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免繳營業稅。
舉例而言,某位臺灣 YouTuber 從 YouTube 獲得新臺幣65元廣告分潤,其中52元是來自臺灣觀眾,13元來自境外觀眾,則這52元須課徵5%(或1%查定稅率),而這13元可適用零稅率。
- 新制輔導期與免罰規定-至115年6月30日止為輔導期間
為協助創作者順利因應新制,財政部設置「輔導期」,期間自114年9月10日公布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在這段期間,若網紅或平台尚未完成稅籍登記、開立發票或申報營業稅,暫時不會被處罰。不過,財政部也提醒,若超過115年7月15日仍未補報或繳稅,就會依法律處罰,並可能被追繳稅款及加計滯納金。因此,建議創作者盡早完成稅籍登記與報稅手續,避免日後被罰。
- 結語
本次財政部的新規範正式將網路創作者納入營業稅課稅體系,結束過去「創作收入是否屬營業行為」的模糊地帶。
隨著數位經濟快速發展,新制不僅確立稅制公平性,也提醒創作者需妥善管理收入來源,依法登記與報稅,方能避免法律風險。
資料來源:
財政部令(台財稅字第11404590640號,公布日期114年9月10日)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所撰寫,僅供參考,並非針對特定事項提供正式之法律意見。若您有相關之法律問題或需要任何專業協助,歡迎與本所聯繫,本所將為您提供更進一步的專業法律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