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114年12月23日三讀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1(下稱本法)。本法之整體架構係依據當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提出之版本為基礎,並以七大原則作為核心精神,分別為:永續發展、人類自主、隱私保護、資安與安全、透明可解釋、公平不歧視以及問責原則。
本法於制定過程中,參酌產業創新條例、科學技術基本法、教育基本法及海洋基本法等相關法規之體例與精神,藉以促進國家整體人工智慧資源的規劃與應用,推動公私協力合作,以促進人工智慧創新運用;同時在考量潛在風險之前提下,建立適當之規範與因應措施,確保人工智慧技術之安全與可持續發展。
本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促進人工智慧之研發、產業發展與建構安全應用環境,並落實數位平權、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及增進社會福祉,以維護國家文化價值及提升國際競爭力。
本法全文共20條,茲摘要重點條款如下:
- 人工智慧之定義
依本法第3條之規定,本法所稱人工智慧,係指以機器為基礎的系統,於不同程度之自主性運作下,並在部署後可能展現適應性,能夠透過感測或輸入,產生足以影響現實或虛擬環境之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以達成人為定義的一系列目的。
- 研發與應用之基本原則
本法第4條確立了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之基本原則,包括自主性、保密性、安全性、包容性及透明性,以落實以人為本之理念,並達成數位平權及永續發展之目標。
- 監理架構
本法第18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協調其他相關機關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推動與國際介接之人工智慧風險分級框架,確立我國將以「風險分級治理」作為人工智慧監理架構之核心。
- 對於社會影響之因應
為降低人工智慧發展對於社會之負面影響,本法第6條明文規定,國家應避免人工智慧之應用,有侵害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破壞社會秩序或生態環境,或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違反相關法規之情事。
此外,主管機關應設計相關措施或機制以促進個人資料之保護(第16條),並積極運用人工智慧確保勞動者之勞動權益(第17條)。
- 政策推動
在政策推動方面,本法明定國家應積極推動政府機關之人工智慧布建及應用(第8條)、厚植國民之數位素養(第9條)、鼓勵產官學界跨域合作及國際交流(第10條),並提供相關補助、獎勵及稅務優惠措施(第12條及第13條)等,以促進人工智慧之研發與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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