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調高事業結合申報銷售金額門檻

糠佩妤律師 整理

事業結合係為促進經濟整體活動,然並非所有事業結合類型皆須申報。依照《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第12條規定,若該事業結合未改變市場結構,或對市場競爭並無影響之事業結合,無須提出申報;而係於事業結合達一定規模時,始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申報。其目的係為防止因事業結合可能造成之弊害。《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明定,事業結合時,市場占有率達一定百分比,或參與結合之事業其市場占有率或銷售金額超過一定比例或數額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即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申請許可1
因應國內經濟成長及市場規模變動,公平會於115年1月21日第1787次委員會議通過「事業結合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調高事業結合申報之銷售金額門檻,以降低事業申報負擔,鬆綁管制密度2
本次調高事業結合申報之銷售金額門檻後,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公平會提出申報3
(一)、參與結合之所有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全球銷售金額總計超過新臺幣五百億元(修正前為四百億元),且至少二事業,其個別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十億元(修正前為二十億元)。
(二)、參與結合之事業為非金融機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二百億元(修正前為一百五十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十億元者(修正前為二十億元)者。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為金融機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四百億元(修正前為三百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十億元者(修正前為二十億元)者。

本次修正法規自發布日實施。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所撰寫,僅供參考,並非針對特定事項提供正式之法律意見。若您有相關之法律問題或需要任何專業協助,歡迎與本所聯繫,本所將為您提供更進一步的專業法律諮詢服務。】



1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1. 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2. 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

  3. 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2「因應經濟成長趨勢,調高結合申報銷售金額門檻!」,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30&mid=126 (最後瀏覽日:115年2月5日)。

3參照「事業結合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第一點、第四點修正草案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