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強化被害人損害填補

盧筱筠主持律師、糠佩妤律師 整理

近年詐欺案件猖獗,根據新聞報導,春節連假期間,全台詐欺受害者逾千人,受騙金額高達新台幣(下同)5.7億元1,面對不減反增的詐欺案件,除透過政府及民間單位加強宣導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於114年11月13日通過部分修正草案,修正內容包含修訂三級化重懲機制、擴大沒收範圍、提高假釋門檻、嚴懲首腦、法人連帶處罰、增訂進奢條款、強化被害人填補等2,並於115年1月21日公布修正部分條文,115年1月23日施行。
本次修法之重點之一,即為提高詐防條例第47條規定之減刑門檻,以強化被害人損害填補。
  1. 依修法前之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又依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所謂「犯罪所得」係行為人因詐欺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報酬,舉例而言,如A擔任詐欺集團之車手,向被害人收取100萬元並交給詐欺集團,A因此獲取1000元之車馬費,則依上開規定及實務見解,車手A只要自動繳交1000元,法院即「應」減輕其刑。
  2. 惟依修法後之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目的係為使犯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詐欺犯罪被害人可以迅速填補財產上所受損害,詐欺犯罪行為人除自白認罪外,應於一定期間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始宜予以減刑。
  3. 是以,修法後詐欺犯罪行為人除自白認罪外,應於一定期間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始「得」減輕其刑。
  4. 另就一定期間應如何判定
  5. 應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方得減輕其刑責。目的係考量「一定期間」若過長,將延滯司法程序,使案件久懸未決,損及國人對於司法之信任;惟若期間過短,不利促進被告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及支付全部款項,且有可能使被告在減刑誘因不足情形下影響自白意願,徒增司法資源之耗費,故權衡下以上開期間作為判斷基準。
    準此,在上述相同之案例中,車手A僅繳交1000元已無法適用現行詐防條例第47條之規定減輕其刑,車手A除自白認罪外,尚須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自行尋求與被害人調(和)解,並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始有「機會」獲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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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春節9天連假被騙走5.7億 全台逾千人受害『假投資詐騙」仍為最大宗」,自由時報,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348811(最後瀏覽日115年2月25日)

2參照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最後瀏覽日115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