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鼓勵小規模店家導入數位支付工具、提升交易透明度與便利性,財政部訂定「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提供符合條件之查定課徵營業人營業稅優惠措施。凡經核准適用者,就算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台幣(下同)20萬元,仍由主管稽徵機關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申請期間由民國107年1月12日起至117年6月30日止,優惠期間並持續至117年12月31日止1,對小型實體店家而言,是一項兼顧數位轉型與稅負減輕的重要政策。
- 適用對象及限制
(一)、申請人必須為「查定課徵營業人」。所謂「查定課徵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20萬元標準,而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 並按季發單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2,或經核定按1%稅率查定課徵的特定行業,例如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及部分大眾化飲食業者等。
(二)、店家必須導入數位結帳方式,並符合下列兩種類型之一:
- 第一種為使用行動支付收款。店家須在實體店面接受消費者以智慧型手機、平板或其他行動裝置付款,並委託合作之行動支付業者代為向國稅局申請。若同時與兩家以上支付業者合作,則必須全部委託辦理,且同意由支付業者定期提供銷售資料予稽徵機關。
- 第二種為使用KIOSK設備(即消費者自助結帳設備),店家須僅透過該設備完成結帳收款。申請時應委託KIOSK製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辦理;如同時使用兩家以上設備廠商,亦須全部委託申請並提供銷售資料。此外,自115年1月1日以後,如同時符合行動支付與KIOSK兩種條件者,應依KIOSK類型規定申請。
(三)、停止適用該租稅優惠情形
-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符合上述條件,仍須注意每季實際銷售額不得超過240萬元,否則即喪失優惠資格。且對於採行動支付方式者,尚須符合一定的「行動支付銷售額占比」要求。例如單季行動支付銷售額為零,或累計比例未達規定標準(前四季未達5%,其後每兩季逐步提高至9%、13%、17%、21%),亦將自次季起停止優惠。若因比例未達標準而被停止者,自停止當季起算兩季內不得再申請。
- 營業人自行申請停止適用本項租稅優惠。
- 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拒絕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
- 營業人未分別且全部委託接受金流服務之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 營業人不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每季提供銷售額資料予與主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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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13年1月19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30450606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