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防線之重塑-司法救濟實務與個資法修正概覽

盧筱筠主持律師、糠佩妤律師 撰文

近年來,個人資料外洩事件頻仍,不論為公務機關或上市櫃公司,對於資安管控皆負有一定程度之要求。上市上櫃公司應依循上市上櫃公司資通安全管控指引,建立內部資安風險控管機制;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則須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範。
然而,2022年間我國發生高達2,357萬2,055筆戶政資料外洩,並於暗網遭公開販賣之重大資安事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部分民眾因此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重新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惟遭駁回,經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後,近日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命戶政機關依判決意旨另為適法之處分1。此一判決,亦凸顯現行制度下個資救濟途徑之重要性。
隨著AI時代的來臨,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與風險型態日益複雜,我國亦同步推動法制調整。《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已於2025年11月11日公布部分修正條文,除配合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之成立而進行制度性調整外,亦進一步強化公務機關之監督責任,並明定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長」,負責統籌推動及督導相關保護措施。
本次修法中,尤應注意第12條有關個資事故通報義務之修正。該規定係參酌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及日本、南韓相關立法例,將通報義務由公務機關擴及非公務機關。依修正後規定,凡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情形時,機關即應通知當事人;如達一定門檻,並應向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此外,基於預防勝於事後救濟之思維,第18條亦配套修正,並呼應2022至2024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中數位人權保障項下編號第134號之政策方向,正式建立個人資料保護長機制,於事故發生時,機關除應即時採取有效應變措施、防止損害擴大,亦須完整記錄事件經過、影響範圍及處理措施,並妥善保存,以備主管機關後續查核。整體而言,本次個資法修正已朝向強化事前防護與事後監督並重之方向邁進,惟相關條文雖已經總統公布,其施行日期仍待行政院另定之,後續制度落實情形尚有待持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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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1114號原告何○○與被告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等間有關戶政事件新聞稿,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479305-e41e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