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電磁紀錄之另案扣押 如何判斷是否合法?

盧筱筠律師、 郝思傑律師 整理

按搜索及扣押為我國刑事偵查程序中,為發見真實及保全證據所常見之強制處分手段。而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搜索及扣押之規定採取令狀主義以及相對法官保留原則,也就是原則上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發動搜索或扣押前,必須先向法院聲請搜索票(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則需聲請獨立之扣押裁定);同時,為了兼顧偵查的急迫性與緊急性,刑事訴訟法也規定在符合特定要件之情況下,得為附帶搜索、逕行搜索等,稱為無令狀之搜索。
其中,「另案扣押」也是刑事偵查實務上一種常見的無令狀搜索、扣押,法官保留原則的例外情形。偵查機關在合法執行本案搜索、扣押時,發現他案應扣押之物,為掌握調查取得證據之先機,而當場及時予以扣押,期有助於該他案發現真實。此規定之「另案扣押」,不須就該他案證據重新聲請法官審核、簽發搜索票,性質上屬無票搜索之一種,乃「法官保留」原則之例外。而其既屬例外,過去學說上一般認為必須加以限制,以免例外成為「常態」,使令狀主義與法官保留原則形同具文,而發展出「一目瞭然法則」,將得另案扣押之情形限定在執行人員視線所及,而一目瞭然即可發現之範圍內。
然而,若扣押物為手機內的電磁紀錄,應如何適用「一目瞭然法則」?近日最高法院114年台上字第1669號刑事判決(收錄為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即對一目瞭然法則提出修正之見解:
「為保障人民財產權及隱私權等基本權,過去學說及實務發展出一目瞭然法則之限制標準,亦即所扣押之另案證據,必須係於合法搜索過程中,毋庸另啟搜索行為,即自然地為執行人員視線所及,而一目瞭然即可發現者。然此項法則提出時,科技設備與電磁紀錄技術發展尚未發展如現今成熟,通常係適用在搜索某一個特定區域(例如房間、餐廳)時,若在該目視範圍內發現另案證據(多為實體物,如槍械、毒品等),可以予以扣押。
惟鑑於手機電磁紀錄之儲存及取得有其特殊性,不像物理空間那樣一望即知,執行人員在不開啟手機之應用程式時,難以視線所及之方式,從手機螢幕上顯示之各該應用程式名稱,辨識其內容與聲請搜索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有無相關性,尚難全然套用一目瞭然法則。是以,在手機電磁紀錄之搜索及扣押程序,依電磁紀錄之特殊性,將一目瞭然法則,適度予以調整,並兼採善意例外原則,即偵查機關在合法搜索過程中,本於執行本案職務所必要且具有相當、合理關連性之方式(非漫無目的任意搜索,例如以關鍵字或行為區間進行搜索),僅因電磁紀錄之搜索技術及方法,在搜索本案證據上難以避免接觸另案證據,且執行人員在主觀上係基於執行法院原核發搜索票之正當目的,並無惡意規避司法審查或故意逾越搜索範圍之意圖。故偵查機關在主觀上基於善意,且客觀上未偏離原搜索程序之常軌中,發現另案證據併予扣押,並未進一步擴大侵害受搜索人合理隱私保護之範圍,自應容許將另案扣押之電磁紀錄作為證據使用,俾兼顧人民隱私權之保障及犯罪之有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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